• 索 引 号: FJ00123-0806-2019-00211
  • 文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9〕3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9-11-28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分析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分析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分析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19-11-29 15:38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分析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9〕834号),准确掌握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经省卫健委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内容
  (一)监测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监测内容。药品使用目录,2016年1月–2019年11月底药品配备使用情况,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监测分析(目录参照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要求执行),诊疗用药信息。
  (三)指标数据。
  1.药品使用目录监测指标:药品YPID编码、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覆盖范围(附件1、2)。
  2.重点监控药品监测指标:通用名、覆盖范围(附件3、4)。
  3.药品配备使用监测指标:药品YPID编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生产厂家、年度入库量、采购价等(附件5–7)。
  二、监测实施方法
  (一)机构填报。各公立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药品YPID编码比对(与院内药品编码相对应),整理用药目录(附件1)、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附件3)、配备使用情况(附件5–7)。12月1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将(附件1)与(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设区市卫健委汇总(省属医疗机构盖章报送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二)设区市级汇总。各设区市卫健委对辖区机构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对用药目录、重点监控目录去重后,按照通用名进行排序分析,于12月20日前将用药目录汇总分析表(附件2)与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汇总分析表(附件4)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三)平台报送。各设区市卫健委与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国家药管平台)首页(
http://cdsip.nhc.gov.cn)登录系统,进行信息数据填报和汇总分析。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 在“4+7”药品监测联络员名单的基础上,调整确定各市、县(区)卫健委(局)与公立医疗机构联络员,负责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上报工作。请各设区市卫健委于11月30日前将调整确定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卫健委医政处邮箱。
  (二)确保质量。各级卫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药品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联络员负责药品信息数据采集上报,11月30日前完成药品编码比对、增补,经设区市卫健部门汇总去重后,通过监测系统报送。
  (三)监督指导。各市、县(区)卫健委(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监测内容和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填报监测指标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防止监测数据延报、错报、漏报、瞒报、不报等情况发生。
  国家药管平台首页
http://cdsip.nhc.gov.cn
  国家技术支持咨询电话:010–68791480、010–68792927、010–68792926
  省卫健委医政处邮箱:
fjwsjswyzc@126.com
  省卫健委医政处联系人:蔡和超,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附件:1.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药品情况表
     2.设区市用药目录药品汇总分析表
     3.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药品情况表
     4.设区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汇总分析表
     5.医疗机构药品基本信息表
     6.医疗机构药品出入库情况表
     7.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表
     8.药品YPID编码增补需求表
     9.联络员名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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