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职健〔2021〕78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6号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2021〕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管工作,现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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