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1-09-01 17:06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卫健委6号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2021〕173号)要求,省级卫健委负责制定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区域规划、质量控制管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备案的申请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受理时限、备案公示、质量控制、职业病报告、以及备案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内容。
三、工作进展
按照简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率的相关要求,2021年4月我委组织起草《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初稿形成后征求委相关处室、各设区市卫健部门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几易其稿,并经委政法处合法性审核,形成了《管理办法》。
四、范围期限
设区市级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申请备案的诊断项目应覆盖辖区内常见的职业病。《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推动各设区市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常见职业病诊断项目全覆盖。
五、主要内容
1.《管理办法》的内容。分为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管理、附则等5个章节,共17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区域规划、质量控制管理等事项;第二章“备案条件”共1条,主要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备案程序”共5条,主要明确备案的申请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受理时限、备案公示、以及备案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内容;第四章“备案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职业病报告、事后监管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备案管理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及予以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2.实施属地监管。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3.主要特点。一是诊断机构申报主体多样化。以往我省职业病诊断工作主要由市级疾控机构承担,能力十分有限。《管理办法》明确申报备案主体多样化,设区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设区市级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职业病发病情况,推选至少1家医疗卫生机构,或以1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主体联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二是体现医疗设备和人员资源灵活共享。考虑到现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设备不足,《管理办法》明确可委托所在地的三级医院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检查或生物样品检测;对诊断医师也明确了灵活规定,对同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不足3人的,可采取外聘等措施。三是压缩备案时限。国家规定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我省《管理办法》要求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六、注意事项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增减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及相关资料。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备案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被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自动注销。
七、关键词诠释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叶景平,联系电话:0591-87855459
相关文件: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职健〔2021〕78号)
图文解读:图解:《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