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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直驻闽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调整防控措施,统一规则、分类指导、防范风险,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
(二)工作目标。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和社会秩序稳定,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及时调整疫情监测、报告和对外发布等工作;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二、优化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四)加强老年人和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加大组织动员力度,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覆盖率,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对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各地要继续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最大限度为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要提供上门接种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药监、医保等部门)
三、完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
(五)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落实药品试剂储备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药品储备保供机制。发挥省药品供应保障组作用,省工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冠治疗药品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统筹调度,支持省内企业加快新冠药物研发和临床试验。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建立日调度制度,确保药品供应充足、配送顺畅。各县(市、区)要加强本地区药品统筹调配,满足群众购药用药需求。市场监管、公安、药监、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全链条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信、商务、卫健、药监、医保、财政等部门)
(六)优先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满负荷运转3个月的需要动态准备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信、卫健、药监、医保等部门)
(七)支持省内抗原试剂生产企业提高产能,优先满足省内医疗机构需求,扩大零售药店、网络平台等销售,增加社会面供给,保障群众抗原检测试剂使用需求。(责任单位:工信、商务、药监、医保、财政等部门)
四、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
(八)全省现有381家二级及以上医院要全面设置发热门诊,111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覆盖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做到“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当出现发热门诊(诊室)无法满足需求时,各地可改造体育馆等场所或亚定点医院、方舱医院为发热门诊,提升区域内发热门诊救治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财政等部门)
(九)加强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二级综合医院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二级传染病、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重症监护病房。三级医院要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加强重症医学培训,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需要时重症监护资源可在24小时内增加一倍。市级综合三级医院综合ICU必须配备1套ECMO设备。市级定点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各地应根据人口规模,将符合条件的方舱医院提标改造为亚定点医院。各地要加大对重症救治床位建设的投入,省级财政要尽快下达补助资金,卫健、医保等部门要抓紧组织采购呼吸机等重症救治设备,并尽快配备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财政等部门)
(十)健全省市级重症救治工作机制,省卫健委要加强重症救治资源调度,充分发挥40个重症救治工作队作用,对救治力量不足地区进行分片包干、机动支援。充分发挥省、市三级医院医疗救治兜底保障作用,包片负责各设区市重症患者救治指导、会诊巡诊、危重患者转诊等工作。各市、县(区)要加强医疗资源统筹,组建本级重症救治专家组,及时对辖区内重症患者进行会诊,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合并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救治,必要时提请省级专家会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协助有重症风险的感染者及时转诊到相应医院接受诊治,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转诊、早治疗。(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等部门)
五、调整人群核酸检测策略
(十一)核酸检测实施“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等部门)
(十二)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血透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责任单位:卫健、民政、市场监管、工信、药监等部门)
(十三)在基层社区要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障居民“愿检尽检”需求。保障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责任单位:卫健、工信、药监等部门)
六、加强分级分类救治
(十四)对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无严重基础性疾病的普通型患者,采取居家自我照护;亚定点医院或县级定点医院负责收治伴有严重基础性疾病的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县、市级定点医院负责收治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对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或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由三级医院负责收治。(责任单位:卫健等部门)
(十五)全面实行发热等患者基层首诊负责制,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筹协调区域内医疗资源,当出现超载时,及时动态调整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确保医疗服务有序正常。动态监测定点医院、二级以上医院、亚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资源使用情况,以地市为单位,当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救治床位使用率达到80%时,医疗机构发出预警信息。省级积极通过省内协同方式调集医疗力量,增援医疗力量出现较大缺口、医疗服务体系受到较大冲击的地市,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责任单位:卫健等部门)
七、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十六)以社区为单位,依托网格化管理,全面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高危孕产妇、血透患者、精神障碍患者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根据患者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社区(村居)协助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服务保障,对行动不便的要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民政、医保、财政等部门)
八、强化重点机构疫情防控
(十七)养老、社会福利等机构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区域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疫情流行期间不举办聚集性活动。所有物资无接触配送。疫情严重时,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与医疗机构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重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民政、卫健等部门)
(十八)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实行分时段精准预约,优化就诊流程,开通咨询平台,合理分流就诊人员。医务人员在岗期间要做好专业防护,引导患者和陪诊人员就诊时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聚集。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新收治住院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患者及时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责任单位:卫健等部门)
(十九)加强学校、托幼及学前教育等师生员工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卫生教育,开展健康监测,对出现不适症状的,要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健全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学校内发生疫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际接触、强化个人防护,属地教育部门会同卫健、疾控等部门提出并实施防控措施,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方式,完善服务保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教育、卫健等部门)
九、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二十)做好农村地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配足呼吸道疾病治疗药物和制氧机等辅助治疗设备。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新冠病毒感染医疗保障能力,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村乡县重症患者就医转介便捷渠道,统筹城乡医疗资源,按照分区包片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与县级医院对口帮扶机制。畅通市县两级转诊机制,提升农村地区重症救治能力,为农村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加强农村居民宣教引导,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灯会、祭祖、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
十、做好疫情监测与应对
(二十一)充分发挥疾控机构作用以及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强化社区人群感染水平监测和重点机构爆发疫情情况监控,动态掌握全省疫情流行情况,研判疫情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行情况等,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平稳有序“压峰”转段。(责任单位:卫健、教育、民政、住建等部门)
十一、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二十二)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倡导饮食有节、起居有常、动静结合、心态平和,讲究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勤洗手、科学合理佩戴口罩、不随地吐痰,对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在疫情流行期间,尽量不去人群密集、通风不良场所,尽量减少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注意咳嗽礼仪,主动做好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宣传等部门)
(二十三)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要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如需外出,应全程佩戴N95或KN95口罩。根据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必要时及时就诊。(责任单位:卫健等部门)
十二、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
(二十四)定期向社会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不再公布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加强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目的和科学依据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相关政策解读,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积极配合“乙类乙管”措施。加强分级分类诊疗相关措施宣传,引导群众合理就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深入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加强舆情监测,主动释疑解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卫健、宣传、网信等部门)
十三、优化入境人员服务管理
(二十五)根据国家要求,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如呈阳性应在转阴后再来华。入境后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进入社会面,不再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先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可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或就医。阳性人员信息,海关要及时通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责任单位:福州、厦门、泉州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外办、交通运输、卫健、海关、公安、民航等部门)
十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六)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救治、药品供应保障、市场秩序维持、物流配送和公共交通保障、生活物资保供稳价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扛起防疫工作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强化要素保障,充实完善各工作专班力量,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平稳有序落实“乙类乙管”各项措施。省级督导组要及时调整督查重点,对各地落实“乙类乙管”措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十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防疫”的要求,坚决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委部署要求,依法依规优化调整各行业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措施,继续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统筹资源调度,指导并督促各地稳妥有序做好新旧政策转换和措施衔接。
(二十八)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要坚决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按照“乙类乙管”要求,健全完善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措施,抓好员工健康管理,加强防护物资保障,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统筹好疫情防控和正常生产生活。
(二十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接种、药物储备、医疗资源准备、分级分类诊疗、疫情监测、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全方位提升党政干部、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工作人员等对“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做到应训尽训、全员覆盖。
(三十)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制定出台相关激励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加强人文关怀,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组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最大限度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