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4-2019-00218
- 文号: 闽卫办科教函〔2019〕3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9-12-1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子模块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启用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子模块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第九○七医院、第九○九医院、第九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我省医学继续教育质量和管理工作效率,省卫健委拟在正在运行的“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中增加“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子模块(以下简称“管理系统”),2020年全面启用“管理系统”,实现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以下简称“继教”)项目申报、信息反馈、学分授予、年度学分验证、继续教育人员电子学分档案建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础数据录入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是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建立完善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是提高我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同时做好各级管理员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管理系统”各模块功能及操作。认真做好基础数据录入,并确保全省继教人员获得的学分录入及时准确。
二、单位帐号注册
单位账号由管理系统生成。请各设区市卫健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将前期已生成的单位账号密码逐级下发。未生成账号的单位,请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执照等相关材料办理注册。
三、人员名单录入
(一)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非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在职在岗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技师、注册护士、乡村医生等。
(二)要求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参加继教人员由系统技术支持协助将名单导入系统。请有关单位按附件1提供人员信息电子版,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Insjxyxjybgs@163.com。其余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进入“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继教人员的信息。全省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系统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四、学分管理有关要求
(一)实行分级管理。按继教的属地化和分级管理原则,“管理系统”中Ⅰ类学分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Ⅱ类学分颁发由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学分授予要求和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二)年度学分录入时间。2020年起,各医疗卫生单位须于下一年度2月最后一天前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度学习所获得的Ⅰ类、Ⅱ类学分,经审核合格后,录入到“管理系统”,过期不予以补录。
(三)做好学分证书电子版和纸质版过渡。2020年将采用电子学分证书和纸质证书并行的方式。2021年1月1日后,我省以电子学分证书为证书样式,除外省人员外一般不发放纸质学分证书。
(四)非我省申办的国家级继教项目、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社团组织申报的在我省举办的项目备案、学分盖章等不在“管理系统”进行,仍按现有方式执行。
附件:1.继续医学教育人员信息表
2.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子模块操作流程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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