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12010-2003-00176
- 文号: 闽卫法监〔2003〕23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
- 生成日期: 2008-07-21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健康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
30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的发放进行审批。但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的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从业前、从业或就学期间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仍必须严格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的工作。
二、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同时要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三、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应当符合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经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其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对经批准开展预防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各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名单报送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备案,以便集中向社会公布。
四、新的健康证明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编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订购,各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数量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购买。
五、健康检查单位应按《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的人员发给健康证明,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公章。
受检人员取得的健康证明在有效期限内,可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健康检查单位要建立受检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并将每季度已发放的健康证明的编号和健康证明所记载的个人资料等内容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报送时统一使用附表格式。
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汇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健康证明的情况,并建立档案。同时,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健康证明发放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法监健康检查管理通知
抄送:各设区的市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2003年9月27日印发
健康证明发放情况汇总表
序号健康证明编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发证日期健康检查单位
填报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