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讯 (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用药保障、支付改革、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出支持医保基金流向基层,明确基金保障渠道,稳定基层预期。优化医保基金区域总额管理,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明确结余分配要向基层倾斜。医共体通过精细化管理、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等实现当年基金结余的,不作为次年总额指标的调减因素。拓展基层机构定点覆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选取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纳入医疗救助定点管理。
《指导意见》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好上门服务费、安宁疗护费、家庭病床建床费、互联网诊查费(复诊)以及中医、康复类等价格项目,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优化基层机构价格管理,明确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分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有针对性促进分级诊疗,如对一、二级手术治疗以及护理、影像检查、检验等适当缩小不同等级机构价格差距,针对部分均质化程度高的项目推进区域内价格协同。
《指导意见》提出,推进适宜基层特点的支付改革。探索适宜基层的门诊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持做好慢病患者健康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提高基层医保基金结算效率。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向管理规范、基金支出占比高、信用良好等符合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加大预付力度。稳步拓展即时结算覆盖面,压缩结算时限。实施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清算。
聚焦引导患者基层就医,《指导意见》也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在提升基层待遇水平方面,加强门诊就医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在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在支持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方面,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衔接联动机制,适度放宽乡村两级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更好满足群众需求。在提高基层医保便捷服务方面,支持基层经办站点配备终端设备、集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刷脸支付,推进经办服务“村村通”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医保经办“智能办”,可依托医保智能体为参保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24小时线上智能咨询。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作为提供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延伸网点。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网站标识码:3500000039闽ICP备19026269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138号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总访问量:
主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闽政通APP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