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讯(首席记者 姚常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子凭证信息。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进行分析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
(《健康报》11月3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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