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平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以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医疗检验互认一件事”改革创新举措; 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医疗机构运行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医资源合理利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 切实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根据工作进展,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将在2月底前实现互联互通,3月底前实现互认。将参加国家级、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类55项、临床检验项目7类73项。
互认范围确定为:
(一) 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二) 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 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予认可。
(四)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 应互相认可。
注意:以下情形不互认
1.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 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 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 医疗措施前);
4. 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 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等情况。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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