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疾控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疾控局)、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福建省临床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临床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临床医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激发临床医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提升我省高水平医院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核定床位500张以上的三甲公立医院内设临床医学研究专职机构中,从事医学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参加临床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临床医学研究专业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五至七级、八至十级、十一至十二级。
各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科研诚信,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第五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胜任临床医学研究工作。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不计入任职年限(考核确认的全日制博士除外),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迟两年申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研究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研究员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满5年。
(三)助理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
2.具有硕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后,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满4年。
(四)研究实习员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满1年。
第三章 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精通医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掌握本领域前沿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学术造诣深厚。能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发展需求提出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带领团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重大研究技术问题或取得重要理论研究突破。具有丰富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经验,以及培养科研人才和指导副高级职称科研人员开展专业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A类一项或B类两项(指不同条目,下同)。
A类条件: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
(二)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其承接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含任务或课题)1项。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7),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
(四)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
B类条件:
(一)主持研发取得高新技术成果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5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参照执行。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且单项研究经费达到100万元或累计研究经费达到300万元的临床试验,并形成中期或总结性应用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药品或Ⅲ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牵头Ⅰ类或Ⅱ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作为分中心单位参与上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1)。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医疗器械证书等2项。主要完成人范围同第(二)项。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究并撰写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学会(学组)牵头的新技术新方法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等1项,并被国家级临床指南、规划教材或标准采纳或在核心期刊发表。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1项,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用推广。
(六)主持开展科技咨询、科学评估等工作并完成咨询报告或评估报告1项,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用推广。
第九条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影响因子20以上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影响因子10以上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一区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
(二)独著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合著出版学术专著单部达到30万字,其中个人完成达到20万字。
第四章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 专业能力条件
全面掌握医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选题和研究方案制定,能独立解决较复杂、较重要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经验,具备指导中级职称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A类一项或B类两项。
A类条件: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
(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1项。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B类条件: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且单项研究经费达到70万元或累计研究经费达到200万元的临床试验,并形成中期或总结性应用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7)、牵头药品或Ⅲ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5)、牵头Ⅰ类或Ⅱ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3),作为分中心单位参与上述临床试验项目(排名前2)。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医疗器械证书等1项。主要完成人范围同第(一)项。
(三)参与研究并撰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学会(学组)牵头的新技术新方法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等1项,并被国家级临床指南、规划教材或标准采纳或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参与制(修)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1项,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用推广。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开展科技咨询、科学评估等工作并完成咨询报告或评估报告1项,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影响因子10以上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一区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二)独著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出版学术专著单部达到15万字,其中个人完成达到10万字。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医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本领域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独立设计研究方案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
(二)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1项。
(三)参与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标准2项。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合著出版学术专著1部,其中单部个人完成达到1万字。
第六章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医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环节,能胜任基础性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在中、高级职称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1项临床医学研究项目的具体工作,独立完成科研工作总结或研究报告1篇。
第七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
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副研究员满5年的,或不具备规定资历,受聘副研究员满3年的,如达到研究员正常晋升任职条件,并额外具备第八条A类一项或B类两项(含相同条目),以及第九条中的一项,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满5年的,或不具备规定资历,受聘助理研究员满3年(博士受聘助理研究员满1年)的,如达到副研究员正常晋升任职条件的同时额外具备第十一条A类一项或B类两项(含相同条目),以及第十二条中的一项,或已达到研究员任职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满4年的,或不具备规定资历,受聘研究实习员满2年(硕士受聘研究实习员满1年)的,如达到助理研究员正常晋升任职条件的同时额外具备第十四条中的一项,以及第十五条中的一项,或已达到副研究员任职条件,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第二十一条 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副研究员。
第二十二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的海外留学回国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达到相应职称层级正常晋升或破格晋升条件的,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获得者、“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可直接确认正高级职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考核确认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必须通过职称评审方式取得,不得进行考核确认。高级职称实行面试答辩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且须与所从事的临床医学研究方向(专业)相关。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使用。
高层级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晋升时使用。同一业绩成果就高使用,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职称评审实行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凡提交学术论文(学术论著)作为业绩成果的,均须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检测结果中总复制比超过30%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评临床医学研究专业职称的,需在现临床医学研究岗位受聘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申请转评同层级临床医学研究专业职称。
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且需提交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转评前后实际受聘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研究专业隶属于卫生系列职称,其组织管理、评委管理、申报流程及其他评审要求等参照卫生系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录:有关指标说明
1.申报对象范围说明:
(1)我省核定床位500张以上的三甲公立医院以申报时医院等级、属性、核定床位数为准。
核定牙椅300张以上的三甲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2)内设临床医学研究专职机构:包括编制部门审批设立(挂牌)的各类研究机构,主管部门(单位)审批建立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及医院因开展临床医学研究需要所建设的各类研究部门。
(3)从事医学研究工作:在上述内设机构中从事具体医学研究项目的技术性工作,研究方向包括各医学学科。
2.学历、学位:国民教育系列(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不限。
3.省(部)级研究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形成阶段性进展报告,视同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项目。
4.市(厅)级研究项目: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参与国家级研究项目形成阶段性进展报告,视同参与完成市(厅)级研究项目。
5.科学技术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的科技奖项,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排名以获奖证书署名位次为准。
6.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咨询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应用推广情况,以相应政府部门文件为准。
7.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及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为准。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以交易双方签订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等材料为准。提交材料须体现由本人具体负责完成的工作内容。
8.各类业绩成果未规定具体排名的,指参加该项目(任务)并承担重要技术性工作,排名不限。提交材料须体现由来人具体负责完成的工作内容。
9.学术期刊与论文有关指标:
(1)学术期刊应为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学术期刊目录中具有CN刊号的期刊,限正刊[不含CN(Q)、科普刊、增刊、专刊、特刊、一号多刊、会议论文集等]。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所列刊物,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被SCI收录的刊物视为核心期刊。一区核心期刊包括中科院一区、JCR一区期刊。
(2)期刊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当年为准。
(3)学术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核心期刊末位通讯作者,或影响因子3以上的SCI刊物共同(并列)第一作者(排名前2),视同第一作者。
10.专著指取得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具有特定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著作。不含教材、工具书、非学术类译著、文章汇编、教辅资料、科普宣介等。
11.“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