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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6-05-13 20:58

各市、县(区)卫健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福建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

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更好满足婴幼儿家庭对普惠托育服务需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2号)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普惠价格收托婴幼儿的,给予运营补助,培育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二、补助对象

  本方案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厦门市除外),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并经属地县(市、区)卫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服务,且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国有资产等举办的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审核认定的新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次月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补助标准

  对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进行分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日常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省定补助标准为:按照月在托人数,属公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的,补助标准为每名婴幼儿150元/月;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的,补助标准为每名婴幼儿300元/月。

  (二)月在托人数认定方式

  以福建省智慧托育服务系统统计数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合规收费凭证、退费情况、婴幼儿收托名单等为认定依据,比对福建省托育登记服务系统报表确定月在托人数。计时托、临时托人数等暂不纳入补助范围。月在托人数具体认定方法:全日托收托时间未满7天的不补助,满7天不满15天的按0.5人计算补助,满15天的按1人计算补助;半日托减半计算。收托时间按自然日计算。

  (三)资金申请与审核

  补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提出补助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补助。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线上申请运营补助,登录福建省智慧托育服务系统,进入卫健业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模块申请。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也可到机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申请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入托合同、福建省智慧托育服务系统入托婴幼儿考勤表等相关资料。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线上线下申领信息,初审后报县级卫健部门审核。县乡两级审核一般应分别在10个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卫健部门审核确认补助名单后,应将拟补助机构的名单及补助人数、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健部门将拟补助的相关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发放

  补助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县级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申请及审核情况于当年9月和次年3月前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至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对公账户。

  (五)资金保障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卫健部门按照机构归属地拨付。现阶段,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3周岁以下婴幼儿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月在托人数、省定补助标准、财力、绩效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补助。市、县(区)具体分担方式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工作是一项惠及民生、着眼长远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我省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提升服务水平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对托育服务工作全过程负责。健全工作机制,注重规范发展,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作质量和婴幼儿安全。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开展运营能力评价等方式,支持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龙头机构,推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监督评估

  各市、县(区)要保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各地卫健部门,对申报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抽查,比对核实收托人数、在托时间、收费凭证、银行流水等材料。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实行认定办法和补助标准公开。省级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查,推动开展补助资金和效益的综合评估。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渠道宣传婴幼儿照护专业知识、婴幼儿入托的优势和我省实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等政策,激发婴幼儿家庭送托意愿,帮助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

  五、附则

  市、县(区)补助对象或标准超出省级统一规定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自行承担。厦门市执行本区域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至2028年,资金申请发放按方案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出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