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妇幼函〔2022〕1644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废止《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查验孕14周及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0〕454号)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0〕55号)予以废止。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14周及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应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规范实施,不再查验孕14周及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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