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督函〔2020〕108号
答复类别:B类
吴建仁委员:
《关于加强“校企合作”突破民营口腔医疗卫生人才紧缺难题的提案》(20202254号)悉。现答复如下:
一、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出台医师多点执业有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师多地点执业实施范畴,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实行备案管理。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推广《莆田市民营医院名医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鼓励推动公立口腔医疗机构专家、名医到民营口腔等医疗机构开办工作室,采用“传、帮、带”方式,开展专家门诊,教学查房、疑难病例会诊,推广新技术和新项目等活动,培养一支技术精良的民营医院医疗队伍,实现优质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流动。
二、落实人才引进保障待遇
2015年我省已出台《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及《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福建省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引进人才身份认定;对认定的引进人才给予合计26万元以上的生活、住房补贴;建立高层次人才在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就学工作服务机制,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后顾之忧。
三、鼓励申请设置教学协作单位和临床实习基地
积极支持包括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在内的符合条件医疗机构与省内医学院校合作建立临床教学基地。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和我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6号)有关规定,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其中:实习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商定,并将合作协议报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即可;教学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达成建设初步意向,由高等医学院校向我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布。达到一定教学医院年限(本科院校5年、大专院校3年)可申请附属医院。鼓励有教学合作需求的民营口腔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相关省内医学院校沟通对接。
针对您提出的“校企合作”、“订单班”等工作建议,鉴于合作办班计划由各高校自主制定,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如有与省内医学院校合作开展“校企合作”、“订单班”等意向,可自行与意向院校沟通申请,达成合作意向后由院校向省教育厅报送订单招生计划,经批准后开展招生。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主管厅局,做好民营口腔医院的人才培养。一是配合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教学协作单位和临床实习基地的设置。二是协调省人社厅将公立口腔医院医师赴下一级及以下等级的民营口腔医疗机构支援、全年累计服务时间达6个月以上者视同城市医院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前基层服务时间。三是协调省人社厅将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口腔专业评审专家库。
请您继续关心支持卫生健康工作!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尤君毅
联系电话:0591-87855651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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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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