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医政函〔2018〕850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要求,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应再有增补药品。原《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等省增补目录自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
二、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著标识,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他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体系。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诊疗指南、治疗方案的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将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情况纳入处方点评重要内容,定期统计分析通报。
三、各地各单位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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