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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补齐普惠托育服务短板,有效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需求,我省印发《福建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制定依据
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聚焦群众托育刚需,通过实施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有效降低机构运营压力,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稳步提高婴幼儿入托率,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持续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三、核心政策内容
(一)补助实施范围与对象
补助覆盖福建省除厦门市外所有地区。
补助对象为经属地县级卫健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定、合法登记备案,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服务的普惠托育机构,包含:公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新增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次月起纳入补助范围。临时托、计时托服务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分类补助执行标准
1.月度补助标准
- 公办普惠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150元/人/月;
- 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300元/人/月。
2.在托人数核算规则
依托省智慧托育服务系统数据,结合收费凭证、在托名单等材料核定:
- 当月收托未满7天:不予补助;
- 满7天不足15天:按0.5人核算;
- 满15天及以上:按1人核算;
- 半日托减半计算。
(三)补助申请有关要求
实行每半年集中申请:每年7月、次年1月集中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申报方式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为辅,线上依托福建省智慧托育服务系统提交,线下可至属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分级审核与资金发放
实行乡镇初审、县级复核两级审核:
1.乡镇(街道)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
2.县级卫健部门复核时限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9月、次年3月前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保障分担机制
补助资金实行属地拨付管理,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0—3周岁婴幼儿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月在托人数、省定补助标准、财力、绩效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设区市自行制定市、县两级资金分担规则。市、县(区)补助对象或标准超出省级统一规定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四、实施期限与适用说明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2026年至2028年。厦门市单独执行本地托育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期间若国家、省级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姜邦琳、黄巧夷
联系电话:0591—87275165、87276956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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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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