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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24-07-25 16:28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2019年我省出台《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备案类别、质量控制、执业医师、注销管理等方面提出补充要求;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又提出了质量考核要求。结合近几年政策调整和我省工作实际,我省试行办法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提升我省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和水平,2023年省卫健委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起草《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吸收采纳了合理意见。
  二、《办法》的框架和特点
  《办法》分为8个章节,共25条,包括: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申请,备案程序,备案变更、延续和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办法》是在原试行办法和多份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相关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需要形成的。《办法》明确了备案至少包括的类别、如何加强医防融合和实现资源共享互补、主检医师检查资质、检查项目委托、撤销机构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等内容。《办法》可提升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解决机构备案后“只进不出”的问题,实现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受理范围和部门等事项。为强化质量控制工作,在第四条增加“各设区市级要设立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
  第二章“备案条件”共5条,主要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条件及备案类别要求,主检医师的条件和职责等。在第六条增加“原则上备案项目至少包括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在第七条增加“以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备案的,可以由1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备案申请”共2条,主要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申请时间、需要提交资料等。在十一条增加“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项目再次委托其它机构”。
  第四章“备案程序”共3条,主要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网上平台、受理、备注登记等,无较大修改。
  第五章“备案变更、延续和撤销”共3条,本章删除原备案管理办法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条款,在第十七条明确“被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已获取备案回执的、机构自愿申请或停产歇业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况,撤销其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删除质量考核有关具体要求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主检医师职业健康检查技术培训要求。在第二十条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暂停开展相关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2条,增加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共2条,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卫职健〔2019〕75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2〕792号)废止”。
  相关链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规〔2024〕7号)
       《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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