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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要求。有效控制医疗废物风险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委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转运处置:交通较为便利、产生医疗废物较多的小型医疗机构应及时转送至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箱(区),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部分是自行处置:偏远地区、产生医疗废物数量少的小型医疗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和流程需确保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签订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三部分是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指导并监督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小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总医院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二是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三是各基层小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转运、处置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第四部分是有关要求: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要摸清并准确掌握本辖区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并报送工作总结。
相关文件: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2019〕60号)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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