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1-2017-00375
- 文号: 闽卫疾控〔2017〕40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7-11-13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7-11-15 15:3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3日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地方病是由生物地球化学因素、生产生活方式等原因导致的呈地方性发生的疾病,多发生在老少边穷地区,是病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地方病防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现状
我省历史上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曾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流行,主要的地方病病种为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碘缺乏病分布于84个县(市、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36个县(市、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投入,健全完善防治网络,大力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社会广泛参与,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省96.4%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高危地区监测结果未发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全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截至2016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我省尚未发现高水碘地区和病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已基本落实改水降氟措施,全省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病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或消除。
但是导致我省地方病发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难以根本改变。全省尚有个别县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已达到消除目标的部分县(市、区)出现工作“滑坡”现象。部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工程相对简陋,多为农村简易自来水,缺乏规范管理,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要求。一些地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持久性认识不足,防治工作弱化、财政投入削减、人员流失,影响了防治成果的持续巩固。
二、防治目标
依法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
(二)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超标地区的改水工作,95%以上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95%以上的病区县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达到控制水平。
(三)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95%以上的县居民户无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病区落实改水降碘措施。
三、防治措施
(一)实施综合防控
1.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碘盐的普及力度和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巩固防治成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生产、供应碘含量适宜的碘盐。食盐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
开展碘营养相关监测。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调查全省饮用水、食品含碘量状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定期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掌握发病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根据人群碘营养状况动态监测,适时调整盐碘浓度;建立新发克汀病患儿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知识宣传。
2.防控水源性高碘危害。2016年12月,国家发布了《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16),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划定标准,我省将对照新标准重新划定水源性高碘地区,防控水源性高碘危害。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组织生产、供应无碘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防范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有序开展地方性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水利部门优先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降氟改水工程建设,及时对损毁的改水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保持改水工程良好运行状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的指导,保证正常供水。
(二)加强监测评估。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依托国家现有网络平台,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实现监测评估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学校开展学生碘营养监测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卫生计生、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教育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承担防控地方病的主体责任,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抓好组织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实施本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向地方病地区倾斜,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科技部门支持开展地方病防治研究。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财政部门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医保机构按规定做好参保地方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残联做好符合评残标准的氟骨症的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方案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技术保障。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病因等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通过省级科技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病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结合实施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建立防治技术转化示范点并逐步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地方病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开展防治应用研究。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地方病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按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监督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计划和方案。省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8年底前开展方案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并根据国家规划目标调整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评估情况对2020年的目标进行调整。2020年开展方案实施情况终期评估。
一、防治现状
我省历史上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曾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流行,主要的地方病病种为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碘缺乏病分布于84个县(市、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36个县(市、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投入,健全完善防治网络,大力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社会广泛参与,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省96.4%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高危地区监测结果未发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全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截至2016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我省尚未发现高水碘地区和病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已基本落实改水降氟措施,全省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病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或消除。
但是导致我省地方病发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难以根本改变。全省尚有个别县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已达到消除目标的部分县(市、区)出现工作“滑坡”现象。部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工程相对简陋,多为农村简易自来水,缺乏规范管理,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要求。一些地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持久性认识不足,防治工作弱化、财政投入削减、人员流失,影响了防治成果的持续巩固。
二、防治目标
依法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
(二)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超标地区的改水工作,95%以上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95%以上的病区县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达到控制水平。
(三)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95%以上的县居民户无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病区落实改水降碘措施。
三、防治措施
(一)实施综合防控
1.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碘盐的普及力度和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巩固防治成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生产、供应碘含量适宜的碘盐。食盐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
开展碘营养相关监测。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调查全省饮用水、食品含碘量状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定期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掌握发病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根据人群碘营养状况动态监测,适时调整盐碘浓度;建立新发克汀病患儿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知识宣传。
2.防控水源性高碘危害。2016年12月,国家发布了《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16),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划定标准,我省将对照新标准重新划定水源性高碘地区,防控水源性高碘危害。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组织生产、供应无碘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防范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有序开展地方性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水利部门优先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降氟改水工程建设,及时对损毁的改水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保持改水工程良好运行状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的指导,保证正常供水。
(二)加强监测评估。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依托国家现有网络平台,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实现监测评估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在学校开展学生碘营养监测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卫生计生、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教育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承担防控地方病的主体责任,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抓好组织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实施本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向地方病地区倾斜,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科技部门支持开展地方病防治研究。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财政部门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医保机构按规定做好参保地方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残联做好符合评残标准的氟骨症的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方案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技术保障。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病因等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通过省级科技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病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结合实施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建立防治技术转化示范点并逐步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地方病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开展防治应用研究。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地方病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按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监督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计划和方案。省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8年底前开展方案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并根据国家规划目标调整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评估情况对2020年的目标进行调整。2020年开展方案实施情况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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