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1-2016-00180
- 文号: 闽卫疾控〔2016〕9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6-07-25
-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6-08-03 08:27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省疾控中心,省医学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为落实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各级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0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的《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闽政办〔2010〕224号),明确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和程序。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协助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办理申请补偿的相关手续,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将补偿款支付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本人或其受益人,并签定补偿协议。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中足额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预算。我省将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着手研究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机制,进一步提高补偿水平,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经专家组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依法采取封存、停用等相应处理措施;经检验,疫苗无质量问题可继续使用时,及时通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专家组调查诊断,认为是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疾控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对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针对发现的重大不良事件或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和联合调查处置机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程序和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程序的通知》(闽卫疾控〔2015〕55号),规范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鉴定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分级诊断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开展调查诊断工作。省、市医学会对已申请鉴定,并符合受理规定的病例应及时组织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鉴定书分别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医学会制订的统一格式。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疫苗质量和流通监管。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本辖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及确诊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制订治疗和康复方案,确保病例得到高质量的治疗和康复服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模式,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至最低程度。
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种者,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将符合大病医疗保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报销和救助。各地要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5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把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六、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规定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及时对需要补偿的异常反应病例予以补偿。对符合政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的父母,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再生育。对于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要给予关心和帮助,并做好相关慰问工作。
教育部门要依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问题,落实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岗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
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重点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残联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办理残疾人证,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红十字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人道救助。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措施,提高操作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红十字会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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