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701-2015-00201
- 文号: 闽卫疾控函〔2015〕28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5-07-04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目前解决阿片类毒品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人本理念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加以大力推进。各地要按照国家《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正常开展。
二、认真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审批。根据中央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发”的精神,进一步服务基层、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审批项目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做好审批项目承接和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尽快熟悉委托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内容,做好承接工作,依法制定项目办事指南,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管理责任,明确审批工作各岗位职责,加强管理。省卫生计生委将依法对各地实施委托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是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工作。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中统筹考虑,审批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3部委《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287号)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以上文件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已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维持治疗机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审核工作于8月30日前完成。
三是做好行政审批结果备案工作。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审批项目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委托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各地实施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报送委托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继续加强各地相关部门间的合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计生、公安、药监部门按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本地维持治疗工作的实施、监管,保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平稳衔接、健康发展。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