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闽人口办发〔2012〕21号
来源:本网 时间: 2012-08-15 17:3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省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省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省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结合主任信箱、12356热线,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六条 委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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