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5〕142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解放军第476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为解决《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闽卫财〔2013〕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救助对象身份认定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繁杂、难以操作等问题,方便基层操作,进一步加快救助基金的支付进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经研究,决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有关事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的身份认定办法
(一)急危重伤病种认定。各种若不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危及生命的疾病即为急危重伤病范畴。具体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范围,以院前医疗急救、医院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专科进行紧急
抢救治疗为主。医疗机构必须按诊疗规范进行救治。急救阶段的时间参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患者接受抢救开始之时72小时内,一般不超过7天,患者经救治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后,需后续治疗的,其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以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身份不明确患者的认定。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患者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医疗机构应采取询问患者本人、家属、陪伴人员,以及查验神志不清患者随身物品等方式积极核实患者身份,并将核实经过等情形记入病案。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应用居民身份
证阅读机具无法阅读,对其真伪存疑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以下简称《身份确认表》见附件),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协助核实居民身份证真伪,公安派出所应对所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真伪作出判断,将核实结果填写在《身
份确认表》并加盖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医疗机构。患者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居民身份证,身份不明确的,医疗机构填写《身份确认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现场核查情况核实患者身份,并在调查后将核实结果填写在《身份确认表》,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医疗机构。
(三)无力支付患者的认定。救治患者身份明确,救治医疗机构尽责追讨欠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无力支付患者: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证明;
2.由救助站转送来的救治对象,或救治后通过救助方式返回居住地的人员;
3.持有患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盖章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证明;
4.持有120或110转送的流浪乞讨人员证明材料;
5.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两名熟悉患者的非直系亲属书面证明其生活困难情况,并经务工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确认的;
6.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重度残疾人证,或外观有明显残疾体征表现达到重度残疾标准。
(四)建立征信记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经核实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患者,抄送征信机构纳入信用黑名单。
二、进一步简化基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经公安机关核实,无法明确身份的患者,只须经基金经办机构审核直接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支付,不再经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审核。
(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如在医疗机构已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持该对象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基金经办机构,无需再经民政部门审核;如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本省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审核或民政部门每年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名单提供给基金经办机构,由基金经办机构直接审核。
(三)重度残疾患者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医疗机构将残疾人证复印后报基金经办机构,无需经残联审核。外观有明显残疾体征表现达到重度残疾标准患者,无需经残联审核。非残疾的患者也无需残联审核。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患者是否属于当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
(五)省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财力、常住人口数以及医疗机构“三无”病人欠费等因素,核定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经常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
资负担。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配合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建立由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报销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可邀请审计部门、人大代表参加。按照国家规定的定期结算审核时间安排,对医疗机构申报的、经部门初审仍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形的案例,每半年(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采取集中讨论、集体审核的方式共同认定予以支付。
《实施办法》中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