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正在或拟在我省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二)已取得中等及以上职业学(职)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者,或者从技工院校护理相关专业中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免于培训。
(三)拟在各医疗机构“无陪护”病房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优先予以培训。
二、培训单位
培训工作委托全省10个医疗护理员培训中心(附件1)组织开展,实行属地就近原则,由各设区市培训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员培训,其中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由福建省医疗护理员培训中心负责。各培训中心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预报名培训人数总量。
三、培训内容与时限
(一)福建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内容按照国卫医发〔2019〕49号发布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执行。
(二)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课时;以老年、孕产妇和新生儿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5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三)各培训中心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其中线上培训不得超过总课时的60%。
四、培训考核与证书发放
(一)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由省/市护理质控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各培训中心配合做好相关考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操作。
(二)考核合格后,由各培训中心将本地区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合格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信息、考核结果)报培训中心所在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三)经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后,由福建省医疗护理员培训中心以电子证照的形式为培训考核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发放《福建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全省通用。
五、培训补贴申领
(一)医疗护理员培训次数纳入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总次数。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以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
(二)该项培训资金渠道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医疗护理员培训相关开支,包括:组织开展培训所产生的师资费、考务、考评、监考费,参训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资料费、培训场地费,培训所需设备设施、软件、耗材、网络培训等费用。
(三)医疗护理员培训补助资金申领流程详见附件2。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政策宣传,要在门诊大厅、服务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和咨询电话等,做到舆论先行,宣传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意义、主要政策和做法,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现有护工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消除疑虑,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培训,实现平稳过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发动辖区内医疗护理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医疗护理员培训中心参加培训,汇总拟参加培训的医疗护理员名单并导入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通过管理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将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按照附件3要求,于2022年6月17日前反馈各培训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培训中心要加强培训效果评估,将培训效果与就业效果、队伍质量挂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医疗护理员职业培训效果评估报告分别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区医疗护理员规范培训的情况与成效,于2022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省卫健委、省人社厅。
联系人: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张洪惠(0591-87808161)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邓孝峰(0591 -87534777)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陈凱伦(0591-87097719)
附件:1.2022年医疗护理员培训中心挂靠单位及培训人数
2.医疗护理员培训补助资金申领流程
3.2022年医疗护理员培训人员名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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