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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征求《关于进一步
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省卫健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4月8日前书面反馈我委。
联系人: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 林伟,电话:87823903
附件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案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取消原备案前公示、审查、加盖备案章、水印、备案号等环节,改为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2024年6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备案。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并完成自我公开承诺,即完成备案。公开承诺内容应包含: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责任
企业是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标准违规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四、食品企业标准的废止与修订
(一)有下列情形的,企标自动废止:
1.备案的企标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冲突的;
2.企标更新后,被替代的原企标;
3.备案的企标弄虚作假;
4.备案的企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5.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应对食品企业标准重新进行修订备案:
1.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2.企业生产工艺、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配方发生变化的;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4.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标准有关的;
5.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于6月底前完成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闽卫监督〔2018〕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10年。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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