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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 : 2022-04-19 09:52

闽环保综合〔2022〕3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抓好落实。
  一、增强疫情防控能力
  (一)保障医废处置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环境安全和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窑炉等设施应急处置涉疫医疗废物,确保涉疫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牵头单位:固体处,落实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均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简化涉疫项目环评。积极服务保障新增“三类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的医疗卫生、物质生产、研究试验建设项目)。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者先开工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自主竣工环保验收的,按疫情影响的时间延长相应的时限。(牵头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三)优化辐射许可管理。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按“告知承诺制”补办相关手续。(牵头单位:辐射处)
  二、助力稳定市场主体
  (一)提速项目审批。用好“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机制,着力提速环评审批,推进项目加快从“纸面”落到“地面”。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布局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项目一专班”,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重点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容缺要件完成补齐后第一时间正式批复。(牵头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二)强化要素保障。开设排污权指标交易线上超市,推行平价出让、随买随办等措施,以2021年全省市场加权平均价为基准,按照指标价格不高于90%的标准,指导各地投放排污权政府储备量,充分保障疫情期间新上项目所需指标。支持省重点项目重点重金属、VOCs污染物总量指标从正在实施的减排项目中调剂,待被调剂的减排项目建成后,该重点项目可投运。(牵头单位:综合处、固体处、大气处)
  (三)加强技术指导。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召开现场帮扶指导会,安排相关专家到园区、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现场指导,向企业推广自动监测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现场解答企业在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方面的困惑。对处置危废存在困难的企业,协调接收单位按照就近原则规范利用处置。(牵头单位:执法总队、监测处、固体处、科财处)
  三、推进治理项目带动
  (一)优化项目入库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申报的环境治理或涉疫污染防治项目,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核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抓紧夯实前期工作基础,一旦具备条件立即启动建设。(牵头单位:科财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处、固体处)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拨付,并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安排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倾斜;对上年度结余的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牵头单位:科财处、水处、土处、固体处)
  (三)探索创新治理模式。指导和支持各地持续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环境治理模式试点,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拓宽投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科财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亲自抓,加强统筹部署,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推动解决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快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机制,巩固提升服务重大项目能力和成效;坚持项目工作法,结合各地实际,持续滚动生成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确保疫情期间服务经济稳定增长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下一步,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项措施和适用范围。

2022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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