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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J00123-0200-2018-00201 备注/文号:闽卫办医政函〔2018〕76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8-10-12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5 10:59 | 信息来源: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点击数: | 字号:T | T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贯彻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准把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条例》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的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条例》的宣传工作,发挥宣传先导作用,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七五”普法规划等相结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任务清单,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学习宣传周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重点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理清思路,按照《条例》的相关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保障《条例》能顺利实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尸检规定的告知,积极引导开展尸检。各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见附件)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确保结果科学准确。各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尸检机构名单,为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患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同时做好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的有效衔接,医疗纠纷中涉及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各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提升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医患沟通,积极配合患方做好医疗纠纷,应当告知其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把医疗纠纷遏制在源头上。
  三、加强督导,做好总结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条例》的督导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省属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条例》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9年6月30日前反馈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联系人:易必欣,联系电话:0591-87850554,电子信箱:
fjwsjswyzc@126.com
  附件: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