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900-2024-00127
- 文号: 闽卫督函〔2024〕15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4-06-18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2286号提案的答复
- 内容概述: 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2286号提案的答复
- 有效性:有效
答复类别:B类
黄金锡委员:
《关于鼓励幼儿园开设托育班的提案》(202422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谋划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主体多元、服务家庭、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的需求。虽然省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在托育服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您提出关于鼓励幼儿园开设托育班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努力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协调省教育厅,指导各地落实省卫健委、发改委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3〕101号)“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幼儿园开设托育班,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增加托育服务的业务,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倡导推进“一址两园”模式,探索0—6岁托幼集成一体化改革。
二、规范幼儿园托班的管理。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机构服务水平、合理利润等因素,指导各地规范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的招生收费价格。同时,发挥卫健部门优势,加强对幼儿园托班卫生保健、食品营养、运营过程等全程监管,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杨闽红
联 系 人:李加华
联系电话:0591-87761106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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