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900-2024-00060
- 文号: 闽卫督函〔2024〕6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4-04-25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1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1号建议的答复
- 有效性:有效
答复类别:B类
罗秋荣代表:
《关于让“互联网+护理服务”进入千家万户的建议》(第1131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医保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护士多点执业和“互联网+护理服务”有法可依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护士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为规范引导我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2023年,省卫健委组织专家修改完善《福建省“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目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3〕2501号),要求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增加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医院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尤其在标准规范制定、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关于扩大医保范畴,保障患者需求
2024年2月,省医保局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新增了上门服务费项目(含长途出诊费),价格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该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享受与该医院相同的医保待遇。今后,省医保局将持续关注和支持“互联网+护理服务”上门服务发展,根据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医保政策,更好满足特殊人群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需要。
三、关于建立多方平台,整合医疗资源
《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做了相应的规定。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信息平台,也可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代表的建议,鼓励各地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多学科团队,吸纳临床医生参与,让“互联网+护理服务”走深走实,有序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开展。
四、关于完善评价体系,提高服务满意度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要求,医疗机构应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核依法执业、技术能力、规范服务、医德医风等方面,对出现不良执业行为等的护士,应及时终止其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资格。省卫健委将委托省、市护理学会、护理质控中心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指导、专业培训和质量控制。督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等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提高群众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领导署名:杨闽红
联 系 人:张洪惠
联系电话:0591-87808161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