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0-2018-00224
  • 文号: 闽卫中医函〔2018〕90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8-11-23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2018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18-11-26 09:39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促进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改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评审评价的规定以及2018年省属公立中医医院院长绩效考核指标的要求,现将《福建省2018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原则上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全省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其他省属中医医院进行评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工作。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要督促指导本辖区二、三级医院按照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自查表(即医院评价标准),并于评价当日交予专家组。省卫健委计划于12月份组织开展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评价工作。(注:平潭因辖区内无三级中医类医院,可邀请省属或福州市三级中医类医院的专家完成评价工作。)
  三、全省二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都需接受评价,当年安排参加等级评审的医院可不组织评价,因院长绩效考核等情形,需要组织评价的,按照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应层级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参照评价标准说明将相应项目等级评审得分折算为评价得分。
  四、参与医联体(或总医院)建设试点的二级以上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也要按照本标准进行评价,相关指标评价结果可作为公立医院(总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县域医共体建设等绩效考核的依据。
  五、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于2019年1月底前将所开展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结果书面报省卫健委。联系人:郑铮铮、陈明俊,联系电话:0591-87833674,电子邮箱:
fjswstzyc@126.com
  附件:福建省2018年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标准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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