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8-2023-00198
- 文号: 闽卫职健函〔2023〕205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10-07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政策调整后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调整的衔接
(一)关于机构资质等级和执业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资质证书不标注资质等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资质认可程序和技术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和报批工作。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信息保持不变。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各地不得要求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跨地域服务备案,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技术服务。
(二)关于机构资质申请条件和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试行)〉的通知》(闽卫职健〔2021〕42号,以下简称《认可程序》)规定的乙级资质条件。其中,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相关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还应满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规定的甲级资质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要求。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无须再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
(三)关于机构资质技术评审考核。机构许可现场技术评审考核包括: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能力考核。为简化和优化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程序,参加省卫健委定期统一组织的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视为通过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理论考核;省卫健委指定省职控中心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实操演示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实操能力考核,已通过理论考核的,可参加实操演示或定期实操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视为通过现场操作能力考核。评估检查实操演示和定期实操考核方案需报经省卫健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关于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更新变化签名识别档案及管理制度。担任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审核人、质量监督员,下同),除了通过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理论考核合格(或符合《认可程序》文件规定免于能力考核评估)外,还应通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否则,不得开展相应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增减和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自变化发生20日内将有关信息(见附件)向省卫健委报备。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质量控制和评估检查。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报告质量监测、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切实加强技术服务质量过程管控。根据有关规定在资质有效期内对技术服务机构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评估检查以抽查报告、现场核查、能力验证、实操演示等方式进行。质量管控和评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督促指导技术服务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同时抄报同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部门。
(二)严格监督执法严查违法行为。各级监督执法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要密切协作,充分运用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一是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机构取得资质后关键岗位人员、关键仪器设备、检测项目能力、实验室地址(包括实验室总体布局)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及时书面上报资质认可机关。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含入闽跨省从业的机构)是否存在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或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安排未通过能力考核人员参与技术服务等从业行为,尤其对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要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进行延伸现场核查;涉嫌违法的,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机构所在地和技术服务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入闽跨省从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逐级上报,由省卫健委通报相关省份资质认可机关。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所需材料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