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8-2023-00103
  • 文号: 闽卫职健函〔2023〕95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5-27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尘肺病救治救助和诊断相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做好尘肺病救治救助和诊断相关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尘肺病救治救助和诊断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3-05-30 10:57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职控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
  为加强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和诊断工作,切实减轻尘肺病患者医疗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尘肺病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
  2023年1月,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明确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2020年、2021年我省开展尘肺病患者“回顾性”调查和随访工作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告知本辖区内尘肺病患者。
  二、做好尘肺病治疗、康复、诊断机构的宣传工作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向当地医保部门了解尘肺病患者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做好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呼吸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尘肺病康复治疗中心、康复站、康复点等尘肺病患者集中活动区域的宣传指导工作,做到相关符合条件尘肺病患者和相关医师应知尽知。
  三、组织做好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无责任主体尘肺病患者的临床诊断工作。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具体由具有尘肺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诊断机构详见附件),诊断标准参照《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GBZ70-2015)要求进行,及时出具尘肺病临床诊断疾病证明书,省职控中心要做好尘肺病临床诊断指导工作。
  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潘龙
  电话:0591-87275326
  省职控中心联系人:兰烽
  电话:0591-83707447
  附件: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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