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8-2022-00213
- 文号: 闽卫职健函〔2022〕146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2-10-28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闽卫职健〔2022〕80号)关于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一是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监管约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通过分类监督执法,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三是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各设区市根据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4-5个试点县(市、区),其中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用人单位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基本覆盖。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市等5地市为全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分类试点地区。
(二)试点时间。2022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三、主要任务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用人单位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卫生标准规范,全面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精准界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的相关指标,准确划分管理状况分级,客观评估研判综合风险,并承担相应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执法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一是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2〕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
二是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为此,列出《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供参考。详见附件5。
四、工作目标
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且持有证照、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一)2022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有2家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试点设区市至少有30家;
(二)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有50家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试点设区市至少有800家(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少于30家);
(三)2024年底前,各设区市辖区内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石材加工、水泥制造、陶瓷生产、汽车制造、制鞋、皮革、纺织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率达到60%。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强化业务培训,要把试点工作与职业病危害监测、危害治理、健康企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动,要形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机构多方协作配合的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定期进行调度协调,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已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予以优先提供技术帮扶,指导完成评估工作,对自查为A级的用人单位优先推荐评为健康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量做到“无事不扰”。
(三)严格执法,强化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要求,组织自查自改自我提升,及时报送自查和综合评估情况。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评估报告》,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执法等工作开展抽查且抽查率不得低于10%,抽查发现用人单位未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或未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的,要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尤其是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下达整改指令;违法行为属于可处或并处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应对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形成调研评估报告(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同时抄报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省卫健委将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组织对部分地区试点工作进行评估调研。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郑曦,0591-87616591,fjhi350074@126.com;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 许争鸣,电话:0591-87855459,电子邮箱:fjajjzac@163.com。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5.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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