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8-2020-00052
- 文号: 闽卫职健函〔2020〕2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0-04-3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三类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职业劳动者素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是法定要求。《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三类人员”(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触危害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各级卫健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有效解决当前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渠道窄、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确保“三类人员”培训率达95%以上。
二、培训组织形式
职业卫生培训采取“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两种方式。“线下培训”可由具有独立法人的培训机构组织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线上培训”可由具备在线培训、远程视频考核等要求的网络平台开展。
三、培训内容及要求
各类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对“三类人员”实行分类培训,培训内容及学时应符合职业卫生培训有关要求。各类培训机构应如实记录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好培训各环节质量控制和管理,并建档备查。
四、培训考核
(一)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可参加线下考核和线上考核,首次考核未通过的,可补考一次。补考未通过的,需重新培训规定学时后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由培训机构发放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全省范围通用。变更用人单位的,培训合格证明需由新用人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对接触危害劳动者的考核
接触危害劳动者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各类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记录。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从事岗位设置要求自行组织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
五、培训监督与管理
各级卫健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应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派员监督等形式,督促各类培训主体严格落实培训要求,保障培训效果。要建立举报机制,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暂停培训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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