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8-2020-00051
- 文号: 闽卫职健函〔2020〕2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0-04-3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创新培训组织形式,解决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渠道窄、培训内容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努力提升培训质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放射工作单位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95%以上。
二、组织形式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可由放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指定机构开展培训或参加网络在线培训。
(一)自行组织培训。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放射工作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线下培训工作。
(二)委托指定培训。指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本辖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工作。
(三)网络在线培训。凡具备在线培训、远程视频考核要求的网络平台,可以开展线上培训工作。
各类培训机构参加授课的师资力量应为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相应类别的成员。培训机构应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好培训各环节质量控制和管理,实行参训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建档备查。放射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形式。
三、培训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培训的内容、学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与培训对象的工作岗位相适应。
(一)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各类放射专业的放射防护及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
(二)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增加受检者、患者及公众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放射诊疗的质量保证措施等知识。对设置核医学诊疗、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培训适当增加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事故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
(三)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增加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放射防护相关知识。对涉及从事Ⅰ、Ⅱ类放射源和Ⅰ、Ⅱ类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应增加相应放射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对涉及开放性放射性核素操作的人员应增加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首次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天,复训培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时间每天按8小时计算。
四、培训考核
放射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培训方可参加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方式分为线上考核和线下考核两种。参加线下培训的学员,可自主选择参加网络线上考核或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线下考核;线上培训人员以及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等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的放射工作人员,统一参加线上考核。首次考核未通过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未通过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后方可再参加线上考核。
五、证件发放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时应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证明、培训考核机构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或委托监测的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寸免冠照片两张等材料,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向设区市及县(市、区)级卫健部门申请办理:
(一)医用辐射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卫健委发放的,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77号)规定,向设区市卫健部门申请办理。
(二)非开展核医用辐射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和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非医用辐射机构,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卫健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办理;其他非医用辐射机构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编号继续保持现有编制方法。
六、监督管理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把教育培训考核作为执法检查的必检必查事项,纳入日常监督执法。要建立举报机制,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发现培训、考核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属实后应暂停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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