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6-2023-00226
  • 文号: 闽卫医政函〔2023〕250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11-24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3-11-27 09:04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增加护理服务供给,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福建省落实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点范围
  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增加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医院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尤其在标准规范制定、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将机构内护理拓展至社区和居家,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一)服务主体和资质
  1.医疗机构资质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做技术支撑的实体医疗机构。
  2.护理人员资质要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需要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具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通过派出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有上门护理服务需求的人群,主要为出院患者、康复期、终末期、慢性病、母婴人群或高龄体弱、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
  (三)服务项目
  原则上,服务项目应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实行服务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五类服务项目(见附件),在开展过程中,对服务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所涉及上门服务收费问题,按医疗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市实际,扩充服务项目和内容,须确保护理质量与安全。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提供。
  (四)服务平台
  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信息平台,也可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信息平台。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至少具备服务双方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一键报警、延时预警、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基本功能。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时,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护理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及义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全程留痕,保证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三、有关要求
  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护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能,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组织、培训、质控等提供组织保障。建立覆盖“互联网+护理服务”全环节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突发情况。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妥善处理纠纷,保障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做好患者情况综合评估。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科学充分的综合评估,重点评估其疾病状况、健康需求等情况,经评估后确认适合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均不得泄露、买卖患者个人信息。
  (四)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规范处置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允许将医疗废物留置在患者家中或随意放置,应统一带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护理人员安全。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服务对象应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等进行验证。申请人须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人不得要求护士提供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服务对象如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应如实告知。鼓励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购买或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护士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要求,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重点考核依法执业、技术能力、规范服务、医德医风等方面,对出现不良执业行为等的护士,应及时终止其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资格。省/市护理学会、护理质控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指导、专业培训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等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
  附件:
福建省“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目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