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6-2023-00173
  • 文号: 闽卫医政函〔2023〕17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8-18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3-08-21 15:19

各设区市卫健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公安局、财金局、巡审办、国资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健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业务工作,加强工作要点的贯彻执行。
  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收集本辖区(单位)相关工作总结,于2023年11月15日前发送至省卫健委医政处联系人内网邮箱。
  联系人:沈炜玉
  联系电话:0591-87850554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推进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福建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一、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
  (一)强化纠风工作思想体系建设。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健全行风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围绕加快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围绕全面推进健康福建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纠风工作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二)优化纠风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部署和工作需要,优化调整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保证纠风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与指导作用,建立健全纠风机制成员单位间、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三)实化纠风工作惩防体系建设。各机制成员单位要畅通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投诉渠道,做好线索的归集分送督办反馈。切实推进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机制成员单位间通报制度。
  二、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整治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整治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泄露招投标价格、申报资料、技术数据等工作秘密。违规干预行业的设置审批,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及医美、口腔等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等事项。
  (五)整治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整治各级各类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六)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整治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赞助费、讲课费、娱乐性消费等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三、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七)加强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及使用。聚焦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监控药品和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耗材,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持续开展打击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欺诈骗保行为。
  (八)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约束措施,发挥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约束作用。
  四、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
  (九)明确“九项准则”行业底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公肥私牟取个人利益,以及强推基因检测或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提成、违规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开单提成、违规转介患者、过度诊疗、泄漏或侵犯患者隐私等问题;治理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特别是以企业推广的药品为主题进行宣传,为企业站台,收受讲课费、培训费等不合理取酬;治理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将医院管理权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采购及货款支付等方面牟取个人利益。
  (十)划清“红包”回扣问题红线。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重点关注临床使用的药品耗材价值高、诊疗资源相对紧张、高水平技术和介入侵入式操作应用多的科室以及院内招采管理等部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或职业身份,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问题,持续深化创建无“红包”医院。
  (十一)树牢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高压线。聚焦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重点领域,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无证行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违规开展诊疗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核查检查,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各地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承担纠风要点落实的主体责任。要压实部门、机构负责同志作为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大责任,对照纠风要点提出的重点工作领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对标对表建立台账,加强问效追责问责。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保证联合惩戒实效性。各单位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决心,对违反廉洁从业等相关准则的行为,要敢于出手、露头就打,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持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各地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提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打通部门间行业信用评价壁垒,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医疗卫生机构廉政长效机制。以党建引领行业文化建设,将“以案说法”等行业思想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构筑风清气正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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