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1003-2012-00230
  • 文号: 闽卫医函〔2012〕59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信息公开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12-08-03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2-08-03 08:00
各设区市卫生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 福建医大, 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4号),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而制定,共收录120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二、本目录所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也不包括抗麻风类药物和局部用抗菌药物。
    三、未纳入本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权,并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五、《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可登陆福建卫生信息网(www.fjphb.gov.cn)医政处栏目内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医政处反馈。
    联系人:雷冬英,电话:0591-87824331,传真:0591-87845009,电子邮箱:yzc331@126.com
 
    附件: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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