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5-2023-00166
- 文号: 闽卫人函〔2023〕163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8-08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22年度福建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报送2022年度福建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有关高校附(直)属医疗机构,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为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除省属公立医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国家人社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卫健委、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人〔2022〕111号)有关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申报。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符合原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有关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仍可申报(仅限2022年度)。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员登录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考试服务”栏(https://wjw.fujian.gov.cn/ztzl/ksfw/)下载所需表格,按《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要求报送材料。
(二)申报人员任职年限和申报工作业绩等所有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将《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表》《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简明表》在本单位网站及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材料真实且群众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五)人事档案在人事代理机构或自主择业管理机构的申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申请提供年度考核及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自主择业管理机构办理委托评审等相关手续。
(六)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56号),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按规定通过现单位申报评审,并在委托评审函中说明聘用关系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评审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或其他职称。
(二)已取得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的,不得申报同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申报同级全省卫生高级职称须重新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在取得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后不再继续聘任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三)以学术论文作为业绩成果的,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学术论文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学术论文为外文的,须全文翻译后,以汉译本进行复制比检测),文字总复制比检测超过30%(不含30%)的,一律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根据闽卫人〔2022〕111号文评审要求,拟开展病案首页数据分析试点工作,所有省属、设区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临床、口腔正高的人员须按照要求做好病案数据的提取及报送工作。
(五)评审材料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核部门反馈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报送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凡弄虚作假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纸质评审材料须于2023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卫健委,其中,学术论文文本复制比检测所须电子材料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送。
联系人:张莺、王广军,联系电话:0591-87826304
附件: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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