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5-2019-00010
  • 文号: 闽卫人函〔2019〕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9-01-29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科特岗医师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做好2019年全科特岗医师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科特岗医师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19-01-31 09:59

各设区市卫健委(卫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
  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医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34号)和省委编办、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的通知》(闽卫农社〔2012〕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2019年全科特岗医师补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闽卫农社〔2012〕22号文件规定,在上一轮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中,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已签订3年聘用合同并办理入编手续到我省原中央苏区县和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50个县(市、区)县城(市区)之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特岗医师。
  (二)符合闽卫人〔2015〕134号文件规定,在2016、2017年我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通过招聘方式与我省原中央苏区县和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50个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签订4年聘用合同的特岗医师。
  (三)特岗执业医师聘用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当年补助经费。本次补助申报以2019年1月31日为统计截止日期,按聘用时间足年足月申请相应金额。
  二、补助金额
  (一)补助标准为3万元/年。其中,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给予补助,其余0.6万元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已享受学费代偿制政策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重复领取特别补助费。
  三、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补助对象,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特岗医师,应在所在单位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同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来函说明公示情况,填报《乡镇卫生院特岗医师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补助对象学历和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公示情况网页截图(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二)因补助经费涉及县级财政核拨手续,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报的《2019年全科特岗医师补助申请表》应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报送各设区市卫健委(卫计委)复核、汇总。
  (三)各设区市卫健委(卫计委)应于2019年2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卫健委。
  四、其他事项
  (一)特岗医师补助申报工作政策性强,申请补助条件设置严格,请各设区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指定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的专业、学历、执业医师资格以及签约单位、在编在岗情况等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人员符合条件。对申报材料填写不清、存在虚报情况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申报、拨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健委,人事处联系电话:0591-87855651。
  附件:2019年全科特岗医师补助申请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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