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3-2023-00106
  • 文号: 闽卫人口函〔2023〕98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5-3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的通知
  • 内容概述: 遴选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3-05-31 11:21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在托育服务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在全省遴选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
  一、专家推荐范围及条件
  专家库主要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高校、托育机构、托育协会等从事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教学、研究、服务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专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热爱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作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保守秘密,不徇私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和管理、婴幼儿卫生保健、养育照护、企业管理、教学等相关领域的工作或研究。
  (三)推荐专家学者的,须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相关行业的,应具有担任托育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婴幼儿照护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了解婴幼儿照护服务特点和基本情况。
  (五)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60周岁以下(特邀专家除外),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承担有学术交流、师资培训、课题研究、政策制定、项目论证、规划设计、规程编写、调研督查、考核评估等工作任务。
  二、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婴幼儿照护相关工作政策、规划、标准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省级托育示范单位评审、督导、评估等工作。
  (三)为托育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培训和咨询。
  (四)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三、专家推荐方式
  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遴选推荐表》(附件1),报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同意后,填写《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遴选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卫健委。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推荐人选不超过5人、平潭综合实验区不超过2人。
  (二)个人申请和个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可填写《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遴选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报省卫健委。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
  四、专家确定程序
  (一)根据有关专家申请情况,省卫健委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领域的影响及工作需要等,确定专家初步人选。有关人选经省卫健委审定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补充和调整成员。
  (三)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由省卫健委颁发聘书。省卫健委将专家履职情况作为专家续聘和出库的重要参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征集时间:首批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二)申请人要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瞒报、造假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主要承担公益性服务。
  联 系 人:李加华
  联系电话:0591-87761106
  电子邮箱:
fjwjwjtc@sina.com
  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附件:1.
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遴选推荐表
     2.福建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遴选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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