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3-2022-00037
  • 文号: 闽卫人口〔2022〕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2-03-3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4-01 14:45

各设区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财金局,教育厅、住建厅、国资委: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2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22年,全省共建成200个普惠性托育园,新增15000个普惠性托位。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各建成不少于28个托育园、各2000个托位;莆田、漳州、南平、宁德各建成不少于18个托育园、各1370个托位;三明、龙岩各建成不少于17个托育园、各1370个托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不少于4个托育园、280个托位;省级建成不少于6个托育园、500个托位。以上均含省发改委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含中央和省级)补助建设的普性托位。
  二、建设要求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等方式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育服务,且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22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且达到福建省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要求。
  2.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招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按照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由县(市、区)卫健部门与托育机构通过协商确定普惠托育价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不高于当地普惠托育价格,具体由本单位确定。
  (二)鼓励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运营。
  三、资金安排
  2022年建设的普惠性托育园托位数在30-100之间(预算内投资补助按其规定),每个新增托位省级补助1万元,采用“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共安排1.5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1.3亿元,由省财政厅承担0.8亿元、省发改委承担0.5亿元(按预算内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厦门市所需资金0.2亿元由厦门市承担;财政资金和预算内资金不重复补助。
  四、时间安排
  (一)2022年4月15日前。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机关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
  (二)2022年4月16日至11月30日。完成托育园规划建设、登记备案。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健、发改、财政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向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
  (三)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省卫健委牵头,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完成项目按不少于10%比例抽查,对省直托育项目进行验收。各托育园按照省有关标准运营管理,主动接受卫健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监督指导。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省委省政府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再次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部署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健部门作为主办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严把遴选关;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卫健部门牵头,积极会同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妇联、工会、计生协等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支持、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总结经验。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各级卫健部门牵头,认真总结建设经验,形成建设经验报告。各相关部门加大指导力度,落实普惠政策,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实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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