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3-2021-00209
  • 文号: 闽卫人口〔2021〕8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1-09-3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1-10-08 10:42

各设区市卫健委、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福建省卫健委、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到2025年,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目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创建范围
  示范城市创建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每2年为一个周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周期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要求,我省第一周期(2021-2022年)示范城市申报数为1个。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运营方式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年度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计划或工作重点清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安排必要经费,出台优惠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推动本地高等院校和职专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培育幼教、幼护、托育园长等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做好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保障托育机构建设用地,支持各类房屋及设施用于发展托育,制定并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上给予有效支持,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给予社保补贴。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扩大服务供给。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落实十天的育儿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休假规章制度,并在有条件的企业大力推动。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年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宣教指导服务。实现新生儿家庭科学育儿线上线下宣传服务覆盖率50%。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充分挖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儿童之家等可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降低租金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投资经营不纳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
  (三)推动创新融合。深化医育有机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平台化发展。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等。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登记注册并开展托育的机构在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的比例不低于70%。健全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在官方网站上应及时公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情况。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落实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计生协、妇联、总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构建婴幼儿照护宣教联合服务网络,不定期联合举办师资培训、讲座、宣教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完成组建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托育服务机构质量好,婴幼儿家长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有创建意愿的设区市由当地卫健委、发改委将创建意向和工作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联合向省卫健委、省发改委提出申请。
  (二)创建自评(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创建的设区市按照《福建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估细则》认真组织创建,并组织自评,形成创建自评报告报省卫健委、省发改委。
  (三)现场审核(2022年8月31日前)。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组织审核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根据《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福建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估细则》,听取汇报、通过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城市自评结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现状进行逐一审核。
  (四)评审遴选(2022年9月30日前)。省卫健委、省发改委对通过现场审核的申报城市进行统一评审,综合现场审核、上报资料和数据审核等情况,遴选确定拟创建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市,经省卫健委、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国家命名(2022年底前)。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将正式命名第一批示范城市。
  五、动态管理
  已命名示范城市每年须向省卫健委、省发改委报送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情况。省卫健委、省发改委将严格按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估细则》,对获得示范城市命名的市加强督查指导,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对已命名的示范城市,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命名,并取消下一期参评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三)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
  六、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卫健委、发改委要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在创建示范城市中,要秉承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遵守评审纪律,确保创建质量。要加大宣传与推介力度,认真总结创建中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联系人:李加华
  联系电话:0591-87761106
  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联系人:陈孔春
  联系电话:0591-87063436
  附件:
福建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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