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3-2021-00131
  • 文号: 闽卫人口函〔2021〕4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1-06-16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寻找“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活动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寻找“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活动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寻找“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活动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1-06-17 10:11

各设区市卫健委、总工会、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妇联,省直机关工会、妇工委,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持续推进全省母婴设施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更好地服务孕期和哺乳期女性,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卫健委、总工会、妇联决定继续联合开展寻找2021年度“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树立标杆示范,进一步提高母婴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
  二、评审标准
  悬挂统一名称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达到舒适的配置标准(见附件1)。有专人管理,设施安全、舒适、卫生,使用率高,群众满意率高。
  三、评审办法
  按照自主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宣传推广等程序组织评审,并邀请职工、劳模、人大代表参与。
  四、名额分配
  全省计划寻找“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50家,其中医疗机构不超过20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共场所)不超过20家,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寻找计划数见附件2。设立未满一年及已经是“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的母婴设施不参加本年度活动。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6月 17日至6月30日)
  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以母婴设施所属法人单位的名义,于6月 30日前按设立时的指导单位进行申报,医疗机构向设区市卫健委、其他的向设区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自评报告应包括母婴设施建设时间、地理位置、设施设备环境、近一两年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自我评价等。
  (二)推荐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各设区市卫健委、总工会、妇联组织初评,严格按照寻找活动的标准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采用差额推荐方式,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应于6月30日前,将研究确定的推荐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卫健委、总工会。
  (三)评审阶段(7月21日至31日)
  收到推荐名单后,省卫健委、总工会、妇联联合以实地走访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评,并召开省级评审会,研究确定2021年度“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名单。
  (四)宣传推广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世界母乳喂养周”期间,省卫健委、总工会、妇联联合举办“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宣传展示活动,向社会公布“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名单,省总工会还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宣传周后,继续广泛宣传和推广母婴设施建设,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影响力。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主动作为,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二)对历年寻找出的“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组织验收“回头看”,对那些管理不善,群众满意度不高的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予以摘牌。
  (三)各地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妇联关于推荐“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的报告;
  2.“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
  3.“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申请表、自评报告;
  4.“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照片5张(屋外全景1张,屋内全景1张,局部3张,只需报送电子版即可,jpg格式,像素2M以上,不拼图,无水印)。
  推荐材料电子版报送邮箱: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zhi20172017@126.com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
t1520@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李加华,0591-87761106;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林欣欣、陈紫,0591-87721997;
  省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马梦晓,0591-87840236。
  附件:1.“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标准
     2.“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推荐名额分配表
     3.“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申请表
     4.“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推荐名单汇总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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