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3-2020-00002
- 文号: 闽卫人口函〔2020〕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0-01-06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精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全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率不少于50%。到2025年,全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率达到100%。
二、登记备案管理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备案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还应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是强化对托育机构监管的重要前提,是保障托育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要高度重视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对未实现目标任务的,视情给予通报和责任追究。
(二)完善组织。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在2020年2月29日前要建立托育机构备案服务窗口,按照行政服务要求,完善各类制度,配备服务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有人做事、有钱办事。各级卫健部门视情可成立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集咨询、服务、培训、监管、备案于一体,提升托幼服务水平。
(三)简化程序。按照“放管服”要求,积极为托育机构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备案服务。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登记备案。
(四)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通知》要求组织登记备案,备案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备案质量。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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