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3-2019-00225
  • 文号: 闽卫人口〔2019〕10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9-12-23
  • 标题: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19-12-25 09: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设区市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部署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对于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幼有所育”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为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快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管理
  (一)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等系统,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服务过程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全程管理,并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监管。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二)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和健康的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包、受聘的机构实际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共同责任人。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建设要与服务机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加大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政策保障
  (一)加强统筹规划。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在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倾斜。鼓励盘活存量,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国有产权用地通过公建民营或场地投入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三、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认真落实省卫计委、发改委、住建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卫指导〔2017〕89号)文件要求,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用工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同一片区(园区)、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班”的托管对象拓展至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
  (三)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支持公益性托儿所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努力缓解入托的供需矛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小小班,招收2-3岁的幼儿。
  四、强化示范引领
  在全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和示范活动,到2020年底建成省级示范点20个,其中福州、厦门各3个,其余设区市各2个。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加强指导和推动,建设一批市、县(区)级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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