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2-2018-00219
- 文号: 闽卫办家庭函〔2018〕8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8-11-13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做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福建省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95号),福州市莲花爱心护养院、宁德市古田县中医院、龙岩市漳平优抚医院、南平市武夷山洋庄卫生院等四家单位为省级安宁疗护试点机构。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试点单位医疗机构设置工作指导。各地要对照医疗机构审批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见附件),落实证照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各项要求,指导试点单位按照标准设置安宁疗护中心或增设相关科室。
二、突出试点单位重点。各地要指导试点单位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为生命终末期或老年患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减轻身体、心理方面痛苦的诊疗、护理服务,并对患者及其家庭提供相应的人文关怀。要探索建立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机构与机构间、机构与居间家形成通畅合理转介制度。现时,要探索制定安宁疗护治理和护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研究制定标准规范,探索符合国情、本地实际的规范化、专业化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建立科学的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所需患者提供支持。
三、强化政策保障。安宁疗护服务有助于提高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基本尊严,也有利于减少无意义的过度治疗。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确保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鼓励试点单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宁疗护工作,鼓励和支持有相关意愿的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安宁疗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特点和优势,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不断完善,形成有价值、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并在更大范围推广。要全面掌握试点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并定期报送省卫健委。联系人:聂 锋,联系电话:0591-87752510。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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