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2-2018-00141
- 文号: 闽卫家庭〔2018〕4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8-06-2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遴选福建省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 内容概述: 遴选福建省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遴选福建省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8-06-22 11:17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认真总结首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融合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遴选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对2016年底评选的首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工作进行总结回顾,重点要将一年多来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提升,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鲜活经验,为全省医养结合融合发展提供示范。
(二)通过开展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工作试点,进一步扩大我省医疗卫生和养老相结合的区域范围,更加深入地了解试点单位辖区范围内医养结合现状,摸清底数,为健康老龄化顶层制度设计提供依据。实现试点范围内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促进试点单位先行先试。
二、试点类型及要求
每地根据工作实际,按照三种类型的标准申报省级医养结合试点。
(一)安宁疗护试点。每个设区市推荐1-2家具有一定安宁疗护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卫生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作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中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积极申报。申报试点的单位一般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文件中的基本要求。
(二)医养结合机构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报一家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的综合性机构,要求基本达到“养、医、康、护”一体化的要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必须具备与医院规模、诊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服务设施和功能科室,设有康复中心(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保健、护理、生活照料工作顺利开展。
(三)居家养老医养结合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报1-2个老龄化程度较高、人口较为集中,医疗资源较好,且有较高积极性的街道(乡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医养结合试点,要求区域范围内能较好地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健全完善的老年人基本信息及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设康复医疗服务区,配备康复床位或护理床位,能够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于健康老龄化或医养结合方面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单独作为一种类型另行申报。
三、组织实施
(一)地方申报。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对本地区上报的试点材料进行审查,并于7月30日前将试点名单联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民政厅。申报材料包括:1.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关于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请示;2.医养结合试点的具体方案。
(二)评议确定。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试点地区老龄化情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试点单位。
(三)正式公布。确定试点单位后,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将联合印发通知,公布试点名单。
(四)总结评估。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及时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设区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每半年向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提交一份试点工作进展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实施组织评估,对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省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总结经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区域内首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认真梳理一年多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问题和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形成相关文字材料并及时上报。
(二)做好试点报送。试点材料报送由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部门积极配合。要选好、选准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概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主要任务及时间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情况等。要求定位合理、目标明确、任务明晰、特点突出。
(三)强化协调沟通。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要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积极协调发改、财政、人社、经信等部门,加强政策衔接融合,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投入和政策支持,统筹落实好各项医养结合优惠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创建医养结合试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把做好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纳入当年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并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将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督导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全省全面推开医养结合工作,探索可行模式及路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罗炳鑫,联系电话:0591-87839085,传真:0591—87806312,邮箱:fjwjwzfc@sina.com。省民政厅张颖伦,联系电话:0597—8755302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认真总结首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融合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遴选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对2016年底评选的首批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工作进行总结回顾,重点要将一年多来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提升,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鲜活经验,为全省医养结合融合发展提供示范。
(二)通过开展第二批省级医养结合工作试点,进一步扩大我省医疗卫生和养老相结合的区域范围,更加深入地了解试点单位辖区范围内医养结合现状,摸清底数,为健康老龄化顶层制度设计提供依据。实现试点范围内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促进试点单位先行先试。
二、试点类型及要求
每地根据工作实际,按照三种类型的标准申报省级医养结合试点。
(一)安宁疗护试点。每个设区市推荐1-2家具有一定安宁疗护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卫生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作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中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积极申报。申报试点的单位一般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文件中的基本要求。
(二)医养结合机构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报一家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的综合性机构,要求基本达到“养、医、康、护”一体化的要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必须具备与医院规模、诊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服务设施和功能科室,设有康复中心(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保健、护理、生活照料工作顺利开展。
(三)居家养老医养结合试点。每个设区市选报1-2个老龄化程度较高、人口较为集中,医疗资源较好,且有较高积极性的街道(乡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医养结合试点,要求区域范围内能较好地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健全完善的老年人基本信息及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设康复医疗服务区,配备康复床位或护理床位,能够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于健康老龄化或医养结合方面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单独作为一种类型另行申报。
三、组织实施
(一)地方申报。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对本地区上报的试点材料进行审查,并于7月30日前将试点名单联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民政厅。申报材料包括:1.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关于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请示;2.医养结合试点的具体方案。
(二)评议确定。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试点地区老龄化情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试点单位。
(三)正式公布。确定试点单位后,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将联合印发通知,公布试点名单。
(四)总结评估。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及时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设区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每半年向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提交一份试点工作进展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和民政厅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实施组织评估,对试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省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总结经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区域内首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认真梳理一年多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问题和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形成相关文字材料并及时上报。
(二)做好试点报送。试点材料报送由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部门积极配合。要选好、选准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概况,医养结合工作基础,主要任务及时间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情况等。要求定位合理、目标明确、任务明晰、特点突出。
(三)强化协调沟通。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要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积极协调发改、财政、人社、经信等部门,加强政策衔接融合,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投入和政策支持,统筹落实好各项医养结合优惠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创建医养结合试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把做好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纳入当年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并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将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督导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全省全面推开医养结合工作,探索可行模式及路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罗炳鑫,联系电话:0591-87839085,传真:0591—87806312,邮箱:fjwjwzfc@sina.com。省民政厅张颖伦,联系电话:0597—87553027。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6月20日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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