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4-0204-2012-00511
  • 文号: 闽人口发〔2012〕8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 生成日期: 2012-08-07
  • 标题: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2-08-07 19:34

各设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的意见》(闽委办[2011]73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决定组织开展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2年7月26日

  

 

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

    一、救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围绕服务家庭、建设更加优美、幸福、和谐的福建这一主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通过组织公益服务、实施资金扶助和提供经济援助等,多方位关爱特殊家庭,逐步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长效机制,使特殊家庭困难得到有效帮扶,家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

    二、救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救助对象。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

    (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

    三、救助形式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立足服务于家庭,组织公益服务、实施资金扶助与提供经济援助等相结合。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公益性服务,发动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部门等机构和个人,建立起一帮一、户帮户等挂钩结对帮扶关系,营造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氛围,不定期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物质帮助、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专人包户定期上门服务和上门访问等。

    (二)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专项资金扶助,按“四权分离” (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群众监督的程序,每年于8月30日前由代理发放机构, 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账户,享有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对特别扶助对象每年每人4800元;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一级乙等每人每年6000元、二级各等次每人每年4800元、三级各等次每人每年360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标准。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经济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疾病等,无法维持正常基本生活的,由村(居)按照公正、合理、公开的原则,界定重大变故程度,选择援助对象,报请乡镇(街道)复核,经县(市、区)确认审批,由县(市、区)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资金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并将受援助人名单、援助金额在村(居)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接受村(居)民监督。援助对象为机关及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四)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其就业;农业部门按小额贴息贷款申办程序,优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安排小额贴息贷款。

    (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医疗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合(保)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30%、参合(保)对象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后按其余额的50%,由计划生育专项基金给予补助。

    (六)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再生育服务,县级(含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实现再生育愿望,或协调 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实现收养愿望。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现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应及时办理退出特殊家庭救助,原已享受的经济等扶助不予返还。

    (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将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四、救助资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资金主要由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扶助资金、财政专项拨款、计划生育专项基金等组成,由省、市、县(区)多渠道筹措。

    (一)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扶助资金,主要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财政专项拨款,主要指财政划拨专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费,包括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就业小额贴息金等。

    (三)计划生育专项基金,主要指生育关怀基金、人口公益金、人口福利基金等,即通过组织募捐的收入,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投资收益,其它合法收入等资金。

    五、救助措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人口计生部门牵头,财政、人社、卫生、民政、司法、农办、计生协会等部门配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主体,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的重要意义,并作为民生项目的重要内容,省、市分别成立“救助协调小组”,负责救助行动的指导监督。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救助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市、区)应成立“救助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应成立“救助办公室”,村(居)应指定专人负责救助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结对帮扶等长效机制,定期报告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级相关部门要联合互动,有效整合部门政策资源,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保障措施的衔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及时协调解决救助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各级各部门的影响,并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等作用,通过赞助、募捐等形式,多方位多渠道,群策群力地筹集救助金,通过引导、发动等方式,组织开展免费咨询和公益性服务,为救助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督促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关系民生,惠及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影响深远,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助行动运行的指导,规范救助行动的程序,督促有效运作,县(市、区)每年要对救助行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设区市要组织督查,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   

    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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