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14-2023-00154
- 文号: 闽卫科教函〔2023〕148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07-25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厦门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第九○七医院、第九○九医院、第九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录入及审核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需科目实施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年(4分),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公需科目培训要求执行,其余学分具体要求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各地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选择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公需科目学习。2023年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和途径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3年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88号,可在福建省人社厅网站查阅)。
(二)符合以下条件,视同达到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人员,可免修当年度的公需科目。
1.经单位批准派出进修学习(含中医师承学习、出国培训)以及由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国(省)援外活动(援外医疗队含出国培训期间)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
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卫生部门工程、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班、“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以及自学考试,当年取得两科以上合格证书者;
3.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合格年限仅限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学员(视同合格年限仅限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
5.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前三名完成者或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立项项目负责人;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免修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
(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要求,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与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将实施数据对接,预计于2023年9月完成对接工作。
(二)2023年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福建省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学习公需科目获得学时(不少于30学时),由管理系统与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对接数据,统一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4分计入个人账户,以线上培训方式取得的公需科目学分不计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上限,无需个人录入。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福建省药师协会举办的、未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2023年起由福建省药师协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三方对接数据,无需个人录入,认定要求仍按照闽卫科教〔2007〕238号和闽卫办科教〔2019〕6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登录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
1.已在管理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的人员登录原有账号;
2.已在管理系统注册但未在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码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登录后请尽快修改密码;
3.未在管理系统注册人员,请尽快向所在单位申请注册管理系统账号。
三、联系方式
管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专属服务电话:400-888-1052,系统本地服务电话:0591-88502813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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