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0808-2023-00211
  • 文号: 闽卫基层函〔2023〕219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3-10-23
  • 标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若干要求评价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开展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若干要求评价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若干要求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3-10-24 15:05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若干要求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3〕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系统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若干要求》(国卫基层发〔2022〕20号,以下简称《若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开展,促进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2023年起对各地贯彻落实《若干要求》情况进行年度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与要点
  (一)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加强组织管理、调整卫生支出结构、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加大基层帮扶力度、提升基层服务效果、加强监测评估等6个方面。
  (二)评价要点
  1.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价指标9个(附件1),根据《通知》规定执行。
  2.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含厦门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价指标19个(附件2),省卫健委根据《通知》要求细化评分要点,依据工作完成程度赋分,基础分100分,附加分5分,共计105分。
  二、评价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评价方式
  采用逐级评价方式,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评价。
  (二)时间安排
  1.县级自查:11月20日前完成,并将自查自评材料提交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
  2.设区市级自查与本市评价情况总结:设区市卫健行政部门对照附件2要求进行自查自评,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本级自查情况和对下一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评价情况与评价结果报送省卫健委。厦门市卫健委只需报送对区级的评价情况及评价结果。
  3.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自查:省卫健委和厦门市卫健委于12月20日前登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省卫健委汇总各地评价情况形成全省评价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评价结果反馈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据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卫生健康委上报材料,对照评价要点进行评分,评价结果纳入基层卫生健康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一并予以反馈。
  (二)省卫健委将根据各设区市卫健委(不含厦门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分,参照国家评价结果反馈方式,适时反馈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推动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开展《若干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评价工作作为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落实落地重要抓手,按照评价指标要求做好评价有关工作,确保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工作引导,力戒形式主义。将《若干要求》贯彻落实评价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评价工作将按年度逐年开展,各地要主动收集日常工作有关资料,避免评价前集中准备。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对下一级评价结果较差的地区要及时予以督促指导,充分发挥评价对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引导作用。
  (三)加强统筹整合,减轻基层负担。评价中可以从既定报表或信息平台直接提取有关数据的,不再要求下级卫健行政部门重复填报,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附件:1.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贯彻落实《若干要求》评价要点
     2.设区市和县级贯彻落实《若干要求》评价要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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